双减政策落地以来,引发了所有从业者的高度关注,为此,盛通教育整合汇总了9月13日至9月22日全国各省市的双减落实情况,助您随时了解行业现状。
您也可以点击下方链接,了解过去一个月各地对于“双减”政策的落实情况。
教育部
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近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等。
《管理办法》主要从招用条件、招用程序、从业禁止、行为“红线”、监督检查、处罚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旨在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坚持用人标准,规范招用程序,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不断提升培训服务质量。
《管理办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强调要依法规范劳动关系,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招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特别强调要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从业人员的结构性要求,明确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建设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触碰“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损害国家利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歧视、侮辱学生,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等11类行为“红线”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审核后,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进行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了从业禁止条件,机构不得招用两类人员,即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教育部等六部门:由备案改为审批,K12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
近日,教育部会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备案改为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就做好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备案改为审批工作进行部署。
通知强调,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明确线上机构审批设置基本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统一的设置要求,对线上机构实施审批,审批通过后发放办学许可证,并在同级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分别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法人。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线上培训机构,一律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
通知明确特定审批对象为:“双减”文件印发前,按《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已备案的、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
通知中指出,培训机构需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具备相应权限的内容审查账号。校外线上培训平台应当具备护眼功能和家长监管功能,且平台上的培训内容及相关数据信息须留存1年以上(其中直播教学的影像须留存至少6个月)。
通知指出,线上培训机构必须在机构注册地设立固定线下办公场所。线上培训机构在注册地设置的线下实体培训场所,需符合当地线下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线上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与培训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并要在培训平台和课程界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培训人员姓名、照片和教师资格等信息。
通知还要求线上培训机构具备自有或租用的性能可靠的服务器,且服务器必须设置在中国内地。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境内居住;教学和教研人员须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民政部
在“营改非”培训机构登记审查中,强化事先告知捐资承诺
近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官方微信“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发布《关于在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审查中强化事先告知和捐资承诺等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审查中强化事先告知和捐资承诺等作出具体要求和工作安排。
《通知》要求,审查申请登记材料时,应当要求“营改非”举办者签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出资人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并将告知书、捐资承诺书的具体内容告知举办者、出资人。
以下为《关于在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审查中强化事先告知和捐资承诺等有关要求的通知》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社会组织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现就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审查中强化事先告知和捐资承诺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成立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条件,实行双重管理。
二、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与教育部门沟通,摸清拟登记为非营利法人且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数量,提前做好预案,并在名称、业务范围、开办资金、活动场所、举办者、拟任负责人等方面形成一致审查标准。
三、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意见》要求,尽到告知义务,合理引导登记预期。向举办者、出资人说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审查申请登记材料时,应当要求举办者签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出资人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并将告知书、捐资承诺书的具体内容告知举办者、出资人。各地民政部门可在我局制定的示范文本(见附件)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完善。
四、对于《意见》印发前已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结合《意见》的贯彻落实,向举办者、出资人以及主要负责人重申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的非营利属性,采取适当措施,要求其补充签署事先告知书和捐资承诺书,推动其对照有关要求,及时修改章程,加强自身管理。
北京市
9月16日
据首都教育微信公众号公布,北京市发布《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即日起,营利性机构不得组织开展义务教育学科培训的招生收费活动。现有登记为营利法人的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机构,且符合“双减”政策要求、办学规范的,可以申请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通知》印发前已登记为非营利法人的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机构,无须重新履行非营利性机构登记手续。
非营利性机构登记工作应在2021年底前完成。超过时限,仍未申请登记非营利法人的营利性机构,将依法终止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学资格。
以下为首都教育发布《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原文: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切实做好北京市符合条件的现有营利性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机构申请登记非营利性机构工作,北京市教委会同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和市通信管理局,结合本市实际,印发《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本市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时限与具体程序,现有登记为营利法人的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机构(下称“现有机构”),且符合“双减”政策要求、办学规范的,可以申请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9月17日
据首都教育微信公众号发布,近日,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市教委新闻发言人李奕,对近期家长和社会关注的有关“双减”的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在新学期中小学上课时间的问题上,李奕表示,强调的是,严格落实教育部要求的上课时间的同时,各校将按照往常的时间敞开校门,为家长送孩子提供便利。如果确有需要在学校开门前送孩子到校,可以和学校、老师提前沟通。
在课后服务问题上,李奕表示,并不是“一刀切”地要求每个学生都必须参加到5:30或者每天都要参加课后服务。家长可以根据孩子的年龄特点和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选择自愿参加,不强制要求必须参加。
李奕强调,我们反对“一刀切”或者简单地把时间交给某个培训载体,这样其实效率不高,孩子也未必能够获得很好的效益。要把周末和寒暑假的时间还给孩子,合理规划周末和寒暑假时间,有意识地构建家庭教育的供给结构。
四川省
成都市:这些校外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发布!
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落实“双减”政策严控校外教育培训广告的行政提示》,对全市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广告场所管理者和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提醒。
“全市各相关广告活动主体要自觉对照《“双减”意见》《广告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规定,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的合规审查,及时下刊、撤除不符合规定的广告。”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广告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局将持续加强广告监测,加大广告监管执法力度,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从严从重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
《行政提示》提出三项要求:
一、不得发布校外教育培训广告。
二、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等场所发布商业广告。
三、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浙江省
杭州市:做家教须先有教师资格证
据浙江政务服务网了解,杭州市教育局就“双减”政策背景下的大学生家教问题,作出回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第14条“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因此,不具备教师资格的大学生不能开展针对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具备教师资格的大学生通过家教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也必须按照国家“双减”相关政策执行。”
据公开信息显示,教师资格证报考对学历具有一定要求,其中,幼儿教师需要幼儿师范或大专以上学历,小学、中学教师需要大专及以上学历,高中教师需要本科及以上学历。此外,还有以下要求: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按省教育厅部署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考试合格;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说课。而师范类学生也需要毕业后才能拿到教师资格证。
温州市:“营改非”细则出台,针对不同机构采取对应措施
9月21日,温州市市教育局会同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营改非”的具体措施,指出将针对不同类型的培训机构,分别采取相应处置方案。
具体而言,对于现有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培训机构,修改章程,补充签署登记事先告知书和捐资承诺书,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继续办学。
现有营利性培训机构。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登记为企业法人的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举办者自愿申报的原则,可选择继续从事学科类培训或者转型从事其他培训。
选择继续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机构,须在2021年10月20日之前向属地教育部门提交申请。经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组织财务清算、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预核名、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注销企业法人登记等程序完成转登记后继续办学。
选择转型从事其他培训活动的机构,分两类处置:一类是从事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的复合型机构,可通过申请注销办学许可证、变更经营范围,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后继续依法从事其他培训活动。第二类是原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机构,如选择转型从事其他培训的,凭教育部门办学许可证注销文书、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和经营范围变更申请相关材料,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后继续开展培训业务。
并且继续从事学科类培训的营利性机构转登记还需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教规〔2020〕7号)等有关设置标准和规范要求。教育部门将从办学场地是否达标、培训内容时间和方式是否合规、从业人员资质是否合规、预收资金是否纳入监管、疫情防控是否规范等方面从严审查,审查通过后进入转登记程序。
温州市将于今年年底前完成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行政审批及法人登记工作。对于举办者未选择非营利性法人登记,又不主动停止培训活动的机构,属地教育部门会在规定时限内依法终止其办学资格。
内蒙古
“双减”细则落地,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此外,在校内方面,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义务教育其他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年级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可适当安排1次期中考试;自2022年起,全区中考由自治区统一命题。
河北省
“双减”细则落地,将探索开展校内寒暑假学生托管服务
9月20日,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下文简称《方案》)
在监管校外培训机构方面,《方案》指出体育运动、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分别由体育部门、教育部门加强监管并制定审批设立标准,行政审批部门严格审批。
课后服务方面,《方案》提出要采取学区教师走教、城乡结对帮扶等形式,帮助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开展好课后服务。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应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
《方案》还提出要探索开展寒暑假学生托管服务。开展校内寒暑假学生托管服务,由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征求家长意见。完善托管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高中招生方面,《方案》提出要根据学科性质和特点,分类采取不同的考试方式,考试成绩呈现可以采用分数、等级等多种形式,鼓励有条件的市探索实行等级制。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名额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名额适当向农村初中倾斜。
河南省
严禁通过家长委员会、培训机构等收取课后服务费
9月17日,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条件保障有关事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提出对于确需收取课后服务费的,各地要抓紧制定收费标准。课后服务收取的服务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通过家长委员会、培训机构等收取课后服务费等。
《通知》从加大财政保障、明确收费政策、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督导考核等方面提出要求。
加大财政保障方面,各地要建立完善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制度,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主体和财政支出责任,鼓励财力较好的地区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对学校开展课后服务给予经费保障。
对于确需收取课后服务费的,各地要抓紧制定收费标准。按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从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实际需要出发,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补贴情况和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合理收费标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通知》强调,课后服务收取的服务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严禁通过家长委员会、培训机构等收取课后服务费等。
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方面,《通知》提出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有关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考虑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因素,把用于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并设立相应项目,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对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应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
对于宣传引导工作,各地各校要完善“省-市-县-校”四级开展情况直报体系和信息工作平台,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好经验和典型案例;要密切家校沟通,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学校要不断完善“一校一案”课后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向家长和社会公布。
《通知》提到,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将开展专项督导,对各地开展课后服务义务教育学校覆盖率、服务时间达标学校比例、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的县(市、区)比例等情况进行半月通报;并建立曝光台,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典型问题通过媒体曝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监管机制,将课后服务纳入学校考评体系,确保课后服务工作落地落实。
贵州省
通过“七大工程”推进教育发展,到2025年底全面消除大班额
9月15日,贵州省委、省政府日前印发《贵州省整体提升教育水平攻坚行动计划(2021—2030年)》(下称《计划》),提出要发展普惠学前教育,提高人均受教育年限,加强基础教育办学力度,着力化解义务教育阶段大班额,确保大班额逐年下降,到2025年底前全面消除。
《计划》指出,要通过实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提升工程、巩固义务教育成果提升工程、普通高中教育发展提升工程、现代职业教育扩容提质工程、高等教育突破发展提升工程、师资队伍建设保障提升工程、职业技能学历双提升工程等七大工程,全力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
要提高人均受教育年限,到2023年,全省15岁及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9年,2025年提高到9.5年,2027年提高到10年,2030年力争提高到11年左右,达到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此外,《计划》强调,要以县城为核心联动镇村做好幼儿园布局规划,严格落实城镇小区依标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并提供普惠性服务,常住人口3万人以上的乡镇中心办好2所以上公办幼儿园;常住人口2000人以上且有实际需求的村优先利用村级小学富余校舍等资源改建村级公办幼儿园。
同时,还要着力化解义务教育阶段大班额,确保大班额逐年下降,到2025年底前全面消除。引导生源合理流动,合理划分学区,全面实行均衡编班,严控起始年级新生班额,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